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建设儿童友好城市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建设儿童友好城市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6日

海宁市建设儿童友好城市三年行动方案

(2023-2025年)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21〕1380号)和《浙江省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实施方案》(浙政妇儿工委〔2022〕5号)、《嘉兴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方案(2022-2025年)》(嘉妇儿工委办〔2022〕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高质量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提出如下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坚持儿童优先发展,从儿童视角出发,以儿童需求为导向,以儿童更好成长为目标,完善儿童政策体系,优化儿童公共服务,加强儿童权利保障,拓展儿童成长空间,改善儿童发展环境,繁荣儿童产业经济,培育儿童精神文化,全面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权利,让儿童友好成为全社会的共同理念、行动、责任和事业,让广大儿童成长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助力共同富裕典范城市建设注入活力、提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儿童优先,普惠共享。在政策规划制定和公共资源配置等方面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和需求,着力扩大面向儿童的公共服务供给,为儿童营造公平、便利、安全的成长环境。

  ——质速并重,补齐短板。将儿童友好融入新型城镇化和公共服务均等化,统筹建设质量和速度并重,持续改善服务设施的均衡布局,优化公共服务的供给水平,加快补齐制约儿童发展的短板弱项,切实改善儿童发展环境,增进儿童福祉。

  ——多元参与,凝聚合力。强化儿童工作“一盘棋”理念,切实发挥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作用,健全完善多领域、多部门工作协作机制,充分激发参与主体的工作活力与专业优势,建立协同共进的发展新格局。

  三、总体目标

  围绕“政策体系”“公共服务”“权利保障”“成长空间”“发展环境”“产业经济”“精神文化”“5+2”儿童友好发展体系,分领域、分阶段推进试点项目,构建海宁建设儿童友好城市的政策体系、工作体系。2023年启动儿童友好试点单元建设,2024年逐步扩大试点范围,2025年基本实现儿童友好元素在村(社区)、学校、医院、公园、场馆、街区(商圈)等公共空间全面融入,试点经验全面复制推广,“5+2”的友好体系进一步建立健全,打造县级儿童友好城市样板。

  四、工作举措

  (一)儿童政策体系。

  1.将儿童友好理念纳入相关规划。将建设儿童友好型城市纳入市“十四五”规划,将儿童友好纳入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民政等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专项规划,实现儿童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

  牵头单位:市发改局。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文旅体局、市卫健局等相关单位。

  2.全面推进《海宁市儿童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实施。开展儿童发展现状需求常态化研究,针对儿童发展中的重难点问题和发展瓶颈,定期开展儿童发展研究工作,整合各方资源加强儿童理论和实证研究,为政府和相关部门行动决策提供依据。

  牵头单位:市政府妇儿工委办、市统计局。

  责任单位:市政府妇儿工委各成员单位。

  3.畅通儿童表达渠道。探索建立儿童参与公共活动和公共事务的工作机制,充分保障儿童的参与权和发展权,畅通儿童参与渠道。培育各级各类儿童观察团组织,开展系列儿童参与主题活动,推动儿童全方位参与融入社会生活。

  牵头单位:市政府妇儿工委办。

  责任单位:市政府妇儿工委各成员单位、各镇(街道)。

  4.推进儿童视角融入城市规划建设。引入“1米高度看城市”儿童视角,在城市规划建设中充分体现儿童友好理念。合理规划空间布局,优化城市设计,在新建公园、绿地等公共空间和社区配备足量、优质、独立、便利的儿童活动场地,落实儿童友好各项配建规定及设计要求。

  牵头单位:市资规局、市住建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教育局等相关单位。

  5.拓展儿童服务力量。坚持普惠导向,鼓励政府、企事业单位、家庭和个人参与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发挥“五社联动”省级试点优势,优化政府购买儿童友好服务模式,将儿童保护与儿童友好服务项目纳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积极培育为儿童服务的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少先队校外辅导员和志愿者队伍,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儿童友好相关领域建设。发展儿童公益慈善事业,探索公益慈善力量助力困境儿童教育帮扶和开展补缺型、补充型医疗救援。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教育局、团市委、市妇联等相关单位。

  (二)儿童公共服务。

  6.实施“幼有善育”行动。推进5+X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制定全市普惠托育服务价格。完善三级婴幼儿照护服务阵地建设,加快市托育综合服务中心、镇级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向日葵亲子乐园”、“向日葵亲子小屋”建设、“医防护”儿童健康管理中心等建设,结合全域未来社区建设,加快婴幼儿照护服务托育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建设。为托育机构提供人员培训、业务指导等,强化医育结合,满足婴幼儿家庭科学育儿指导需求。积极参与嘉兴市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创建活动,总结推广示范点经验,打造“潮城善育”品牌。

  牵头单位:市卫健局。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各镇(街道)。

  7.深入实施学前教育发展第四轮行动计划,推进普惠性幼儿园扩容和农村幼儿园补短提升,普惠性幼儿园儿童覆盖率达94%。深化城乡教育一体化,推进全域教共体(集团化)办学,融合型、共建型教共体不少于95%。强化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推进中小学作业管理和综合素质评价改革,提升义务教育学校教学质量和课后服务水平,巩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机构压减成果。推进普通高中学校分类办学改革,探索拔尖创新人才早期培养机制。贯彻落实“双减”政策,积极开展暑期托管服务,做到应开尽开。强化特殊教育高质量融合发展、普惠发展。到2025年,成功创建全国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

  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残联。

  8.实施儿童医疗保障行动。加强儿科医师人才队伍建设和招引,每千名儿童拥有儿科医师数1.12名。2023-2025年期间培养定向医学生儿科专业不少于15名。通过现有与省级医疗机构合作及人才引进,积极选送儿科医师赴上级儿童医院进修,提升儿童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多形式强化儿童医疗保障的学科能力发展,进一步降低儿科外转率。做好新生儿参保工作,提升三孩医疗保障水平,落实儿童相关门诊特殊病种待遇。

  牵头单位:市卫健局。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

  9.建立儿童健康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强儿童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抓好儿科学科建设,提升为儿童健康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市级医院均设立儿科门诊及病房,市人民医院、市妇保院开设NICU,市四院开设儿童青少年心理特需门诊。市妇幼保健院设置海宁市危急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市中医院设置嘉兴市儿童危急重症救治分中心;市二院设置海宁市儿童康复中心。基层医疗机构均设置儿科门诊或全科门诊,有效保障儿童医疗救治需要。

  牵头单位:市卫健局。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

  10.开展青少年正脊行动。对全市义务教育阶段1-9年级学生开展有序筛查,筛查人数不少于四万人。进一步加强脊柱健康知识宣传教育,培养和督促儿童青少年养成健康的生活方式,使其养成保护脊柱的良好行为。重点加强姿态不良及脊柱弯曲异常的学生干预。

  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责任单位:市卫健局。

  11.降低青少年近视率。扎实推进儿童青少年近视综合防控工作,教育引导学生科学爱眼护眼,每年2次全员视力检测,确保全体学生每天上下午各做1次眼保健操,正确使用电子产品,确保儿童青少年总体近视率较上一年下降1个百分点。

  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责任单位:市卫健局。

  (三)儿童权利保障。

  12.实施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关爱行动。各镇(街道)加强对辖区内人口排摸。通过邻里访问,查阅资料等形式做好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精准认定,确保应保尽保,不漏一人,发现符合条件儿童及时按程序纳入保障,并建立基础信息台账和规范档案管理。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

  13.提升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协同开展儿童残疾预防、早期筛查、诊疗康复,支持公办机构实施康复业务,鼓励社会力量建设康复机构。推动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2023年完成2家定点儿童康复机构规范化提升并纳入协议管理。

  牵头单位:市残联。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局。

  14.实施困境儿童分类保障行动。加强对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政策的宣传,定期检查确保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政策落实到位。对困境儿童对象实行动态管理,严把审批关,严禁弄虚作假和虚报冒领。儿童督导员要加强督导工作,督促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规范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建设。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

  (四)儿童成长空间。

  15.加快公共空间适儿化改造。实施公共场地适儿化改造,推进未来社区、未来乡村儿童服务场景建设。灵活采取集中式或分布式布局,利用新建建筑底层架空、保留建筑功能改造、各类户外场所复合利用等方式,提供充足的游戏活动空间,合理设置室内外安全游戏活动设施,营造儿童“微空间”;建立安全、完整以及对所有人开放的步行环境,可便捷出入社区内建筑,符合无障碍通行要求,有充足照明,建设儿童友好社区内部慢行系统;推动有条件的公共场所完成规范化“妈咪暖心小屋”母婴室、儿童厕位及洗手池、儿童休息活动区等适儿化改造。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资规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综合执法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

  16.实施儿童安全出行改善行动。对城市道路和儿童主要活动场所周边人行道、路口坡角等进行适儿化改造。在城市道路改造建设中加强适儿化理念,加强儿童活动场所周边道路安全管理。优化社区、商场等周边步行流线和设施,实施城市公共交通智慧化无障碍建设。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宣传活动。优化完善学校及儿童活动场所周边道路交安设施,设置醒目的导向指示牌,合理渠化路口,及时完善、更新交通标志和标线。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资规局、市综合执法局。

  17.实施校外活动场所提升行动。立足本地资源,充分挖掘、研究、整合我市历史文化内涵、传统文化资源、社会发展成果等元素,开发具有海宁特质、校本特色的研学旅行课程。编印青少年实践基地手册,实施研学基地年审制度,督促各基地精心设计课程,规范研学收费,呈现深度研学内容。规范开展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进校园工作。建立区域、学校双层遴选机制,依法科学遴选形成非学科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的区域“白名单”,丰富课后服务内容,拓宽课后服务渠道,更好满足学生发展兴趣特长等需要。积极谋划伊嘉塘城市馆群项目,加快推进项目前期设计、立项等工作。加快推进静安全民健身中心(新少体校)、射击中心新4号馆、亚洲举重训练中心等项目尽早建成并投入使用。

  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市文旅体局、市城投集团。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镇(街道)。

  18.实施儿童友好单元建设行动。开展儿童友好单元试点评定工作,实施儿童友好(村)社区、儿童友好街区、儿童友好公园、儿童友好医院、儿童友好学校等创建行动。

  牵头单位:市政府妇儿工委办、市发改局。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局、市妇联、团市委等相关单位。

  19.建设儿童友好自然生态。逐步把生态文明教育融入学校教学计划,纳入中小学、幼儿园“开学第一课”,结合暑期万民学生下社区进村落等活动开展校内外生态志愿服务,将美丽乡村、美丽河湖、生态文明教育基地、无废细胞等纳入儿童生态探访空间,在六五环境日、国际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节点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广泛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垃圾分类教育宣传,引导家庭践行低碳绿色生活方式。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分局。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综合执法局。

  (五)儿童发展环境。

  20.实施儿童司法保护行动。深化综合审判改革,加强审判机制和组织建设,推进未成年人审判专业化发展。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夯实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基础。加强审判管理,推动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实现新发展。加强协作配合,增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的工作合力。严格落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严厉打击拐卖儿童、性侵儿童违法犯罪,落实未成年问题人员分级分色帮教管控工作。推进未成年人一站式办案中心建设。每年开展儿童保护普法与宣教主题活动不少于10次。

  牵头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21.筑牢儿童安全风险屏障。实施“护校安园”专项安全行动,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持续提升校园安全基础设施,完善校园风险闭环管控机制。扎实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深化少年警校建设,加强学生防溺水、交通、食品、消防、反诈、传染病预防等安全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持续做好防范校园暴力伤害、欺凌等工作。联合公安、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开展“护校安园”及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净化校园周边环境。

  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

  22.实施灾害事故防范应对行动。强化儿童密集场所和设施的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加强儿童防灾减灾安全教育,利用开学初放假前、安全教育宣传月、食品宣传周、“5·12”、“11·9”、“12·2”等安全教育节点,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应急疏散演练,帮助学生树立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知识、提高安全能力、养成安全习惯。

  牵头单位:市应急局。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镇(街道)。

  23.促进儿童心理健康。出台《海宁市儿童青少年健康护航行动方案》,全面实施积极教育,落实每年两次全员普测,建立健全学生心理信息互通机制,持续做好学生心理健康维护和心理行为问题矫正。配强心理专兼职教师队伍,中小学专职心理教师覆盖率达到70%。深化“慧心赋能”等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责任单位:市卫健局。

  24.实施儿童网络环境净化行动。实施儿童网络环境净化行动。聚焦网络直播、网络游戏等儿童上网重点领域,开展清朗、净网等儿童网络环境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儿童用户量集中的网络平台日常监管和治理,开展儿童网络素养教育与宣传。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25.营造儿童友好氛围。开展友好城市建设的立体化宣传,制作宣传海报、公益广告,投放到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终端,宣传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理念和意义。全方位、多形式大力宣传儿童友好型城市建设的经验和成效,提高全社会的知晓率和参与度,开展儿童权利保护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儿童权利保护意识,营造建设儿童友好型城市的良好氛围。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妇儿工委办。

  责任单位:市传媒中心、市教育局、团市委、市妇联等相关部门。

  (六)儿童产业经济。

  26.推进儿童特色文旅产业。推出海宁特色研学路线,制定研学手绘地图和儿童研学方案手册。指导完成海宁市中小学研学实践中心、海宁神龙湾研学营地、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创建省级研学基地,海宁市美洋洋研学基地、海宁市欣农生态农业研学基地等6家嘉兴市级研学基地。

  牵头单位:市文旅体局、市教育局。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27.加强海宁儿童产品产业培育,持续做大做强儿童书包、儿童袜子等特色品牌,鼓励儿童友好产品企业拓宽网络销售渠道。

  牵头单位:市经信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商务局、市时尚办。

  (七)儿童精神文化。

  28.培育儿童健康向上精神文化。深入推进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红船精神”进校园,加大红色文化宣传教育力度,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等专题教育和主题活动,培育“立德树人•红船领潮”德育品牌,打造红色德育高地。用足用好红领巾学院、儿童之家等阵地,组织开展读书节、艺术节等主题明确、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节日纪念和校园节会等参与式、体验式主题活动。成立“红色文化宣讲志愿者小分队”,组织“小小志愿进万家”志愿服务,以行动践行红色精神。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

  责任单位:市文旅体局、团市委、市妇联。

  29.实施儿童文体服务供给行动。积极开展各类儿童友好文体活动,举办文艺演出、艺术展览和赛事活动。创作适儿优秀文化作品。针对儿童文化需求,推出一系列公益性文化活动项目。持续开展优秀传统文化进校园和进课堂活动。针对儿童成长阶段推出分层分类主题导读荐读、阅读推广活动,营造“书香伴成长”浓郁氛围。

  牵头单位:市文旅体局、市文联。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团市委。

  30.实施家庭家教家风建设行动。为加强对儿童良好思想品行和生活习惯的培养,深入实施家家幸福安康工程,建设文明家庭、实施科学家教、传承优良家风。开展示范型家风馆、家庭教育实践基地评选。建好家长学校,创建嘉兴市级数字家长学校27所,探索家长学校向学前教育延伸。深化“青蓝万家”“潮韵家教”等家庭教育活动,推进家校社共育体建设,密切家校联系,优化家长学校、家长开放日等沟通载体,引导家长树立科学育儿观念。

  牵头单位:市妇联、市教育局。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团市委、各镇(街道)。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发挥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作用,成立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市发改局、市政府妇儿工委办等部门统筹协调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落实儿童友好城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贯彻落实国家、省、嘉兴市关于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的决策部署,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重大困难和问题,指导、督促、检查有关任务的落实。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和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各项事项和有关问题,积极提出工作意见、建议和相关政策措施,切实履行本部门职责,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完善要素保障。统筹利用好现有资金渠道,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加大对儿童友好型城市建设的支持力度。强化政策研究,用好支持儿童事业发展的有利政策,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儿童友好型城市建设。鼓励通过购买服务、租金减免等方式发展普惠性儿童服务。强化公益普惠类儿童服务项目规划用地保障。

  (三)健全监测评估。根据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评估要求,适时调整完善政策措施。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儿童数据信息,对全市儿童发展整体情况实施动态监测。探索制定符合地方特点、具有地方特色的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标准和建设指南,适时开展建设情况评估,探索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监测评估结果运用。

  (四)重视儿童参与。将儿童参与理念贯穿于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全过程,建立健全儿童参与公共活动和公共事务的机制,营造儿童友好的参与环境。开展儿童友好城市公益宣传,把儿童友好的理念向全社会推广,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及时总结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经验,推广具有显著示范效应的建设模式。